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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3, 2024 12:02:26 GMT 1
在今天的专栏中我们将讨论有关给予教育实体豁免权的限制的有趣辩论。争论的中心问题是需要充分利用国家资源的法律要求以维持免疫实体的结构目标 条第。 更具体地说卡夫法学中有待探讨的有争议的问题涉及是否需要立即将免疫教育实体的盈余应用于其社会目的。 为了充分理解该主题,需要些介绍性的考虑。 众所周知教育实体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可以获得宪法第 规定的有关税收的豁免般来说,它们还可以享受宪法赋予的豁免。联邦实体。宪法文本国家税法至少在实质上具有补充法地位第14条明确提出了获得和维持豁免的必要要求其中我们在该国充分利用其资源来维持其结构目标不分配您的资产或收入的任何部分;并在附有手续的账簿中保存收入和支出的记录,以确保其准确性。 换句话说,属于情况的实体需要遵守第条规定的要求,以获取和保存“免疫实体”的状态。 显然,根据免疫实体的类型、其活动以及对其获得和维持益处的行动限制的理解,这些要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虽然一些活动和对机构目的的扭曲似乎很容易识别,但对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产生怀疑的情况并不少见。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分析了一系列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们质疑旨在获取资源的活动是否属于被认为“免疫”的“内部”或“外部”。 典型 手机号码列表 的情况是实,当恢复到其自己的活动时,赋予豁免的全部效力。这一理解在第 724 号判例中得到了巩固,后来在联邦最高法院第 52 号有约束力的判例中得到了强化。 另一方面,人们确认,虽然宪法本身并不禁止对慈善或非营利实体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但维持豁免权只需要将这些资源充分用于维护其自身的机构目标,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利润分配。 因此,对于司法判例而言,重要的是免疫实体所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资源(即使有盈余)的运用实际上是在充分维持核心活动本身的情况下进行的。 正如已经提到的,根据免疫实体所进行的活动的复杂性,讨论变得更加复杂。这在针对教育相关实体的联邦税务行政诉讼中显而易见。 第一个有争议的方面涉及公开竞赛或其他教育考试(例如入学考试)的申请和纠正活动,这些活动是不同教育实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此次检查对这些基金会被归类为“教育机构”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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